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4034號
債 權 人 嘉興彎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雄
債 務 人 達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金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達陞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達陞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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