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0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呂宗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㈡
新台幣捌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肆萬捌仟零
捌拾貳元㈡新台幣伍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均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㈠百分之二十㈡百分
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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