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3972號
KSDV,99,司促,63972,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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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972號
債 權 人 阿里巴巴國際渡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陳宣有
債 務 人 金玉滿堂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晶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㈡壹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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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巴巴國際渡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玉滿堂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