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3858號
KSDV,99,司促,63858,2010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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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858號
債 權 人 蘇嘉富
債 務 人 謝嘉和
債 務 人 張埄溰
一、債務人謝嘉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貳仟伍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嘉
  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埄溰給付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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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