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3703號
KSDV,99,司促,63703,2010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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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70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張國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國秀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69,672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3,443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450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
  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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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