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3697號
KSDV,99,司促,63697,2010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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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6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榮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
  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
  幣壹仟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榮昇於093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1,530元整未為
  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114,686元自097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
  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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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