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6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榮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
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
幣壹仟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榮昇於093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1,530元整未為
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114,686元自097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
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