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3649號
KSDV,99,司促,63649,2010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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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649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許晉愷
債 務 人 許正夫
債 務 人 范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捌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許晉愷於民國92年1月至95年4月間邀同債務
  人許正夫范秀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20,893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晉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許正夫范秀珠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
  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3649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范秀珠,許│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420893│正夫,許晉│月1日起   │      │一九六    │
│  │元  │愷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范秀珠,許│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0893│正夫,許晉│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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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