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634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蔡雅淳
債 務 人 蔡坤安
債 務 人 蔡尤玉依
一、債務人蔡尤玉依、蔡坤安、蔡雅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伍萬柒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蔡雅淳於民國97年12月至98年4 月間邀同債
務人蔡坤安、蔡尤玉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
57,07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雅淳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
坤安、蔡尤玉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3634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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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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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蔡尤玉依,│自民國99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57077 │蔡坤安,蔡│月29日起 │ │ │
│ │元 │雅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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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蔡尤玉依,│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7077 │蔡坤安,蔡│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雅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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