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6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薛寶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
台幣壹佰伍拾元計付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壹佰柒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付違約金,違
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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