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3026號
KSDV,99,司促,63026,201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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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0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義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義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99年12月17日止累計147,855元正未給付,
  其中79,548元為消費款;64,70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陳義卿於94年1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94年1月5日起至96年1月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
  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
  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7日止累計41,303元
  正未給付,其中23,936元為本金;15,534元為利息;1,83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63026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義卿  │99年12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9548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陳義卿  │99年12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3936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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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