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2704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大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清連
債 務 人 倪清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五五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五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
三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三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