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2315號
KSDV,99,司促,62315,2010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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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2315號
債 權 人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和
債 務 人 華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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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