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2236號
KSDV,99,司促,62236,201012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223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吳宜倫
債 務 人 楊程銘原名:楊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及按月計收逾期手續費新台幣柒佰元,以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