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2234號
KSDV,99,司促,62234,2010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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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223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吳宜倫
債 務 人 黃銘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按月計收逾期手續費新台幣柒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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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