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1782號
債 權 人 吳阿華
債 務 人 孫芷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AA0000000 、AA0000000 兩張支票經提示之
證明資料(如退票理由單)。
二、債務人孫芷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