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1694號
債 權 人 黃東寅
債 務 人 黃水和
債 務 人 黃牡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水和、黃牡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之依據,並提
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水和、黃牡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
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
四、釋明利率究為週年利率百分之9.6 或每月8 釐?並提供證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