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1687號
KSDV,99,司促,61687,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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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1687號
債 權 人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邦傑
債 務 人 周銀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銀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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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