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1687號債 權 人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陸邦傑債 務 人 周銀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銀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