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1614號
KSDV,99,司促,61614,2010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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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61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雲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雲貞分別於1、民國92年03月24日向聲請人
  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30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
  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
  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 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
  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
  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 、民國93年11月26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
  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59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
  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9478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1614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雲貞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03744│     │0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李雲貞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91037 │     │0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2 │新臺幣│李雲貞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1037 │     │1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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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