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1416號
KSDV,99,司促,61416,201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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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4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朱世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百
  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月違約金計付新台幣伍仟元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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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