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3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王劍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劍雲於94年3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 元,約
定自94年3 月22日起至101 年3 月22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9 日止累計168,25
8 元正未給付,其中124,720 元為本金;34,682元為利息;
8,85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61318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王劍雲 │99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24720│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