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022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李亞文
債 務 人 楊清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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