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0995號
KSDV,99,司促,60995,2010121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9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柯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貳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淑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99年12月8 日止累計10,930元正未給付,其
  中3,247 元為消費款;4,083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柯淑珍於93年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99年12月8日止累計399,368元正未給付,(其中176
  ,926元為本金,222,44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0995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柯淑珍  │99年12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247元│     │      │      │算之利息。  │
├──┼───┼─────┼──────┼──────┼───────┤
│ 2 │新臺幣│柯淑珍  │99年12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6926│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