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8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黃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計
其他費用新台幣參仟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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