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7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簡瓊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瓊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2月7
日止累計32,149元正未給付,其中15,791元為消費款
;12,758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簡瓊花於93年6 月3 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自93年6 月3 日起至96年6 月3 日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
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99年12月7 日止累計434,125 元正未給付,其中
248,449 元為本金;171,396 元為利息;14,2 8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0749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簡瓊花 │99年12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791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簡瓊花 │99年12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248449│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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