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7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周宜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奉
財政部於民國( 下同)91 年9 月3 日以台財融( 二)
字第091003 8786 號函准予更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後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96年8 月13日以金管銀( 六) 字第09600334970 號函
准予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法人
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周宜燕前於民國(下同)089 年10月06日及
095 年0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共計新臺幣
1,800,000 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擔
保放款借據及房屋貸款約定書約定。詎料債務人099
年09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現尚積欠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
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0713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周宜燕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3.16% │
│ │591013│ │9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周宜燕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3.09% │
│ │667829│ │9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周宜燕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91013│ │0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周宜燕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7829│ │0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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