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0713號
KSDV,99,司促,60713,201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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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7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周宜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奉
     財政部於民國( 下同)91 年9 月3 日以台財融( 二)
     字第091003 8786 號函准予更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後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96年8 月13日以金管銀( 六) 字第09600334970 號函
     准予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法人
     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周宜燕前於民國(下同)089 年10月06日及
     095 年0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共計新臺幣
     1,800,000 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擔
     保放款借據及房屋貸款約定書約定。詎料債務人099
     年09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現尚積欠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
     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0713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周宜燕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3.16% │
│  │591013│     │9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周宜燕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3.09% │
│  │667829│     │9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周宜燕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91013│     │0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周宜燕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7829│     │0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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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