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665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何森寅
債 務 人 何梁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森寅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何梁鳳嬌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
元,約定自98年2 月10日起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 筆,合計33,
72 8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
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何森寅自98.04.02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
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11,376元及自利息起算日
(99年4月2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99年11月29日)前一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120 元暨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何梁鳳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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