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0616號
KSDV,99,司促,60616,20101227,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616號
債 權 人 卓佳慧
債 務 人 品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品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