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0616號
債 權 人 卓佳慧
債 務 人 品蕎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坤林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蕎工程有限公司、蔡坤林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蔡坤林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按連帶債務
之成立,以債務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
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債權人係依移轉命令聲請發給支付命
令。惟移轉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
金錢債權移轉給債權人;發給移轉命令後,債權債務關係應
存在於債權人與第三人,除例外情形外,原債務人應脫離該
債權債務關係。本件聲請,債權人除列移轉命令之第三人品
蕎工程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外,亦列原債務人蔡坤林為本件債
務人。債權人欲請求蔡坤林負連帶責任,應釋明符合民法第
272 條規定之依據;原聲請狀該部分若有誤載,併請具狀更
正或撤回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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