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610號
債 權 人 中正美麗殿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寬雄
債 務 人 翁彩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