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0500號
KSDV,99,司促,60500,201012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5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林靈里
債 務 人 陳鳳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玖佰叁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