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0211號
KSDV,99,司促,60211,2010120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211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郭懷駿
債 務 人 郭子榮
債 務 人 郭蔡慧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零柒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懷駿於就讀華德工家時,邀同郭子榮郭蔡慧姿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
  於民國098 年05月14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
  年08月14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
  迄今尚結欠本金63,076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0211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郭子榮,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12448 │蔡慧姿,郭│7月14日起  │      │       │
│  │元  │懷駿   │      │      │       │
├──┼───┼─────┼──────┼──────┼───────┤
│ 2 │新臺幣│郭子榮,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16106 │蔡慧姿,郭│7月14日起  │      │       │
│  │元  │懷駿   │      │      │       │
├──┼───┼─────┼──────┼──────┼───────┤
│ 3 │新臺幣│郭子榮,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17248 │蔡慧姿,郭│7月14日起  │      │       │
│  │元  │懷駿   │      │      │       │
├──┼───┼─────┼──────┼──────┼───────┤
│ 4 │新臺幣│郭子榮,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17274 │蔡慧姿,郭│7月14日起  │      │       │
│  │元  │懷駿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郭子榮,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448 │蔡慧姿,郭│8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懷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郭子榮,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106 │蔡慧姿,郭│8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懷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郭子榮,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248 │蔡慧姿,郭│8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懷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臺幣│郭子榮,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274 │蔡慧姿,郭│8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懷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