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0204號
KSDV,99,司促,60204,201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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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204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魏俊宏
債 務 人 吳麗娜
債 務 人 魏竹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魏俊宏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吳麗娜魏竹明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
  民國098 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 年
  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
  今尚結欠本金149,040 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0204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吳麗娜,魏│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28186 │竹明,魏俊│7月01日起  │      │       │
│  │元  │宏    │      │      │       │
├──┼───┼─────┼──────┼──────┼───────┤
│ 2 │新臺幣│吳麗娜,魏│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28195 │竹明,魏俊│7月01日起  │      │       │
│  │元  │宏    │      │      │       │
├──┼───┼─────┼──────┼──────┼───────┤
│ 3 │新臺幣│吳麗娜,魏│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28189 │竹明,魏俊│7月01日起  │      │       │
│  │元  │宏    │      │      │       │
├──┼───┼─────┼──────┼──────┼───────┤
│ 4 │新臺幣│吳麗娜,魏│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29000 │竹明,魏俊│7月01日起  │      │       │
│  │元  │宏    │      │      │       │
├──┼───┼─────┼──────┼──────┼───────┤
│ 5 │新臺幣│吳麗娜,魏│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30000 │竹明,魏俊│7月01日起  │      │       │
│  │元  │宏    │      │      │       │
├──┼───┼─────┼──────┼──────┼───────┤
│ 6 │新臺幣│吳麗娜,魏│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5470元│竹明,魏俊│7月01日起  │      │       │
│  │   │宏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吳麗娜,魏│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186 │竹明,魏俊│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吳麗娜,魏│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195 │竹明,魏俊│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吳麗娜,魏│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189 │竹明,魏俊│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臺幣│吳麗娜,魏│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000 │竹明,魏俊│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5 │新臺幣│吳麗娜,魏│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 │竹明,魏俊│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6 │新臺幣│吳麗娜,魏│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70元│竹明,魏俊│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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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