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0157號
KSDV,99,司促,60157,201012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1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李吳金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