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9943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蔡𦁧平原名:蔡智.
債 務 人 蔡秋郎
債 務 人 林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𦁧平(原名:蔡智文)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
時,邀同蔡秋郎、林玉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
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
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8 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 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
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
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
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30,671元( 利息、
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994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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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林玉英,蔡│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30671 │𦁧平(原名│7月01日起 │ │ │
│ │元 │:蔡智文)│ │ │ │
│ │ │,蔡秋郎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林玉英,蔡│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671 │𦁧平(原名│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蔡智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蔡秋郎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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