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9916號
KSDV,99,司促,59916,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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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991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傅廖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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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