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16號
原 告 李順涼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邱太三
訴訟代理人 倪福華
朱元培
上列當事人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月7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1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6年5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