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97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務 人 林良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信用卡部分新台幣玖萬叁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參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信用貸款部分新台幣柒萬柒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