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9598號
KSDV,99,司促,59598,2010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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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95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胡陳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叁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陳金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2月2
     日止累計172,053 元正未給付,其中93,315元為消費
     款;75,138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胡陳金鳳於94年4 月4 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自94年4 月4 日起至96年4 月4 日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
     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99年12月2 日止累計101,265 元正未給付,其中
     58,282元為本金;40,360元為利息;2,62 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9598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胡陳金鳳 │99年12月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3315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胡陳金鳳 │99年12月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8282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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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