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李明益
吳敏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第
一七七○號、第一七四○○號、第二五五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巳○○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附表一、二所示數量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巳○○於民國七十七年、七十八年間任職設址在高雄市○○○路八十三號三樓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之營業員,嗣豐銀公司經新巨群集團 總裁丙○○取得多數股份後實際入主經營(登記負責人為吳光訓),而巳○○亦 於八十七年八月間,轉調至該公司新設立在高雄市○○○路二○六號三樓之一之 光華分公司,平日負有為欲至該公司申請在集中市場買賣股票之不特定人辦理開 戶程序,在開戶手續中核實查驗證件與開戶者是否相符之相關業務,為從事業務 之人,及受豐銀公司複委任,代理證券金融公司與欲以證券信用交易(即融資融 券交易)方式購買集中市場股票者,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之職務。惟巳○○竟在丙 ○○之指示下,且不知新巨群集團負責人丙○○、重要幹部辛○○(後二人現均 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係為炒作股票及護盤之不法意圖,允諾提供被冒名 開戶者之帳戶,予丙○○及辛○○使用。巳○○乃與豐銀公司內不詳姓名之人員 ,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二所示 之時間及地點,利用其向親友所取得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及在高雄市○○ 區○○路委請某不詳姓名且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擅自使用或盜用豐銀公司 人員D○○所保管各如附表一、二所示卯○○等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進而憑 身分證影本及印章,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持向豐銀公司光華分公司辦理證 券交易帳戶、信用交易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開戶 手續,與申○○○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辦理股票融資買賣,巳 ○○明知上開卯○○等人並未實際前往開戶及簽名、蓋印,復藉職務之便,在開 戶申請表上「見證證券戶本人親簽」之欄位上,虛偽簽署其姓名,藉以對外表彰 巳○○確有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於開戶時審核親自簽名之意;巳○○另利用原已在 豐銀公司開設證券交易帳戶如附表二所示丁○○等人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二所示 之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融資融券契約書、信用交易融資融券展期申請 書,以憑持向豐銀公司辦理證券信用交易帳戶之開戶手續,而向A○○○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環華公司)辦理股票融資買賣。巳○○於辦妥上開被冒用姓名 者之帳戶後,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至同年九月八日間,被丙○○及辛○○等 人利用該等被冒用者之帳戶,以融資方式買進台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芳 公司)及普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大公司)之股票,藉此收購集中市場上 之浮動股票,企圖以較少之資金哄抬股價,致附表一、二所示被冒用開戶者,受
有富邦公司及環華公司催討證券融資交易額共達新臺幣三億餘元之危險,且均足 生損害於卯○○等人、豐銀公司、富邦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環華公司 對開戶事項及證券金融主管機關對證券金融交易市場秩序管制之正確性。嗣因股 價劇跌,致台芳及普大公司股票融資維持率不足百分之一百四十,富邦公司與環 華公司,分別向卯○○等人催繳融資成數之差額時,卯○○等人始獲悉上情。巳 ○○見事態嚴重,乃於偵查機關尚未知悉其犯罪前,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二、案經巳○○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及被害人丁○○、李許錦石 、宇○○、甲○○、地○○、宙○○、C○○○、戊○○、癸○○、未○○、卯 ○○、玄○○、辰○○○、午○○、子○○○、林玉婧、壬○○、涂光燦、涂秋 鵑、涂秋梅、黃○○○、己○○、乙○○、天○○、戌○○、亥○○○、酉○○ 等人告訴;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及高雄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巳○○固坦承確有藉其任職於高雄市○○○路八十三號三樓豐銀公司之 機會取得部分被冒用者之身分證影本、印章,或利用高雄市○○路某不詳且不知 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丁○○、庚○○○、宇○○、甲○○、地○○、宙○○、C ○○○、戊○○、癸○○、未○○、卯○○、玄○○、辰○○○、午○○、子○ ○○、林玉婧、壬○○、涂光燦、涂秋鵑、涂秋梅、黃○○○、己○○及乙○○ 等人之印章,並有偽填卯○○、辰○○○之融資融券契約書在環華公司開立證券 信用交易帳戶;偽填林玉婧、辰○○○、C○○○、午○○、地○○、宙○○等 六人在豐銀公司光華分公司之確認函等開戶資料;與庚○○○、丁○○、林玉婧 、未○○、C○○○、午○○、地○○、宙○○等六人之融資融券契約書等開戶 資料,向富邦公司申請設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等事實非虛,惟則矢口否認有偽造 其他如附表一、二所示壬○○等人確認函、融資融券契約書、委託書、印鑑卡等 其他開設普通股票交易帳戶、融資交易帳戶及第一銀行東高雄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帳戶之事實,辯稱:伊雖有經手過人頭戶之名下接單,但有些不是伊偽造的,因 為開戶資料不一定是一個人就可以完成,有時須要補其他的資料,有些只是伊幫 忙填寫及補正,伊將印章刻好後,是交給豐銀臺北總公司某李姓小姐收,並非直 接偽造開戶資料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七十七年、七十八年間在高雄市○○○路八十三路三樓之豐銀公司任職, 嗣於八十七年八月間調動至該公司位於高雄市○○○路二○六號三樓之一之光華 分公司,平日負有為欲至該公司申請在集中市場買賣股票之不特定人辦理開戶, 在開戶手續中核實查驗證件與開戶者是否相符之相關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及 受豐銀公司複委任,代理證券金融公司與欲以融資方式購買集中市場股票者,簽 訂融資融券契約之職務。而豐銀公司原負責人葉美麗因投資失利,乃將股權移轉 予丙○○後,由丙○○於八十六年間許取得多數股權入主經營豐銀公司,惟仍由 吳光訓擔任負責人,然因在實際負責人丙○○之指示下,被告乃利用其家人卯○ ○、辰○○○、午○○、未○○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及其於豐銀公司任職時所 取得丁○○、林玉婧等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後,偽造卯○○、辰○○○之融資 融券契約書在環華公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另偽填林玉婧、辰○○○、C○
○○、午○○、地○○、宙○○等六人在豐銀公司光華分公司之確認函等開戶資 料;與庚○○○、丁○○、林玉婧、未○○、C○○○、午○○、地○○、宙○ ○等六人之融資融券契約書等開戶資料,向富邦公司申請設立證券交易帳戶及信 用交易帳戶等事實,業據被告坦言不諱,核與證人辛○○於調查站及本院審理中 所述相符,並經被害人卯○○、辰○○○、林玉婧、壬○○、C○○○、地○○ 、宙○○、庚○○○、丁○○等人於偵審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虛偽填 載之融資融券契約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確認函、開立證券信用交易 帳戶申請表、委託書、印鑑卡等在卷可憑,故上開事實堪予認定。㈡、告訴人卯○○、庚○○○、丁○○、壬○○、黃○○○、癸○○、涂秋梅、涂激 、涂光燦、王麗雲、未○○、甲○○、宇○○、涂秋鵑、玄○○、戊○○等人, 並未在豐銀公司光華分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一節,業據卯○○等人於偵審中指 陳不移。至於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之程序,應經過開戶人員之驗證程序,業據證人 即時任豐銀公司光華分公司人員林靜宜及丑○○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陳甚詳(詳 見本院卷二第三百八十四頁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惟由卷附卯○ ○、庚○○○、丁○○、壬○○、黃○○○、癸○○、涂秋梅、涂激、涂光燦、 王麗雲、未○○、甲○○、宇○○、涂秋鵑、玄○○、戊○○等人在豐銀公司光 華分公司所開立之證券交易帳戶所附之記載事項中「證券戶本人親簽見證人」檢 驗本人欄位處,均見有被告之署名,此有開戶資料影本十六紙附卷可憑(詳見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號偵查卷第一百二十頁至第一百九十六頁),且質諸被 告亦坦承係親自簽名無訛(詳見本院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訊問筆錄),被告既於告 訴人卯○○等人於豐銀公司光華分公司之股票普通交易帳戶開戶資料記載事項上 ,為上開業務上之不實登載,故其所辯並無開立卯○○等十六人之開戶資料云云 ,即難謂可採。另參諸證人即豐銀公司人員林靜宜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開立股 票普通交易帳戶須客戶親自來公司開戶,填寫開戶申請書,攜帶身分證、印章及 開立銀行帳戶,承辦人須核對資料等語(詳見本院卷二第三百八十四頁),足證 開立股票普通交易帳戶時,必須同時開立銀行帳戶之事實。參諸卯○○等十六人 在第一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之委託書所載(詳見本院卷二第四百六十一頁至第四 百七十九頁),其受託人均由被告署名,另觀諸被告自陳:在八十七年八月間, 伊曾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亦 曾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三十七號十三樓住了幾年,如果是伊開的帳戶,特徵是 地址、電話會寫一樣,聯絡電話及地址是以伊可以收得到的地址為主等語(詳見 本院卷一第四十八頁及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訊問筆錄),惟由上開委託書受託人 之住址均係鳳山市○○路三十七號十三樓,而聯絡電話咸為000000000 0號所載,及勾稽富邦公司證券交易帳戶之委託書載明之聯絡地址多為高雄縣鳳 山市○○路三十七號十三樓,電話為0000000000號、0000000 、0000000等情觀之(詳見前開偵查卷第一百二十頁至第一百九十六頁) 均與被告所慣用之聯絡方式,互核一致,顯見告訴人卯○○等人之指訴洵屬有據 ,故被告確有於附表一所示之卯○○等二十二人於第一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豐 銀公司光華分公司及富邦公司等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股票普通交易帳戶、融 資交易帳戶等事實,信而有徵,要難容被告空言否認。雖據證人即豐銀公司人員
D○○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一般及信用交易帳戶營業員會到客戶家中去開,並 沒有核對本人等語(詳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且經肉眼比對 確有部分開戶資料字跡與被告書寫之筆順有明顯差異,惟被告既曾於開戶程序所 必備之檢驗本人記載事項、開立股票普通交易帳戶及活期存款帳戶之委託書上, 親書自己署名及以填載自己之聯絡方式,從而被告至少應有與豐銀公司內不詳人 員共同偽造開戶所須之確認函、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 帳戶申請書、融資融券契約書、委託書、印鑑卡等文書,並於其上偽造、蓋用告 訴人卯○○等二十二人各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署名及印文之情,至為灼然。㈢、再告訴人丁○○等二十人,皆未簽署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融資融券契 約書、信用交易融資融券期限展期申請書等,用以向環華公司以融資方式購買股 票一節,業據告訴人丁○○等人於偵審中指訴不移,雖被告僅坦言有偽填告訴人 卯○○及辰○○○二人上開與環華公司簽訂之融資融券契約書云云,惟觀諸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所述:(問:為何在豐銀五福分公司融資融券契約書上,丁○○、 庚○○○、宇○○、甲○○、地○○、宙○○、C○○○、戊○○、癸○○、未 ○○、卯○○、玄○○、辰○○○、午○○、許張金暡、林玉婧、壬○○、涂光 燦、涂秋鵑、涂秋梅、黃○○○等人之聯絡地址為高雄市鹽埕區○○○路八十三 號三樓?)答:是因為股票買賣對帳單會寄到開戶人的地址,所以集中在五福四 路八十三號三樓五福分公司的地方,由公司統一運用。(問:把通訊地址變更到 上述地址,有無經過他們同意?)答:他們都不知道。(問:在委託書上的地址 為何都是鳳山市○○路三十七號地址?)答:那是我家的地址,因為怕被懷疑, 所以才填我家的地址。(問:是否有填你家地址的,表示是你用的人頭戶?)答 :填公司地址或我家地址的表示是我借給丙○○用的人頭戶。但我偽造的部份是 由筆跡看出是我的,或是我完全可以掌控的資料如身分證影本、印章的部份,或 者是從五福分公司拿資料到光華分公司再開戶的資料,其實這些事情是在公司默 許下進行的,公司是完全配全丙○○的方式等語,旁徵證人丑○○及D○○於本 院審理中所言:(問:卷附開戶資料中委託書是何用意?註例如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一七七○號偵查卷第六十二頁)。陳答:是當事人要委託證券公司在集中市場 下單買賣股票。涂答:開戶必備的文書。(問:客戶委託購買股票之交易明細紀 錄寄往何地址?)均答:通訊地址等語。(詳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訊問 筆錄),佐以附表二所示之融資融券契約書其簽約日期均為八十七年九月七日, 即被告提供帳戶予丙○○等人於翌日即八十七年九月八日大量掛單買進台芳公司 及普大公司股票前一日,顯見該等帳戶之設立,均係定時為供同一特定用途之目 的,故告訴人上開指陳,要屬有據;再比對附表二融資融券契約書上所載之通訊 地址,均為高雄市鹽埕區○○○路八十三號三樓,核與被告慣用之書寫方式相同 ,且融資交易股票明細紀錄,既會往開戶者之通訊地址寄發,足證此舉係為避免 使告訴人等查覺,俾利被告及豐銀公司內之不詳人員所使用,與被告偽填告訴人 卯○○及辰○○○之手法均屬相同,從而被告確有偽造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丁○○ 、庚○○○、宇○○、甲○○、地○○、宙○○、C○○○、戊○○、未○○、 玄○○、午○○、子○○○、林玉婧、壬○○、涂光燦、涂秋鵑、涂秋梅、黃○ ○○等人與環華公司所簽訂之開立證券信用交易申請表、融資融券契約書、信用
交易融資融券期限展期申請書,並有各於其上偽造及盜用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署 名及印文之事實,彰彰明甚。故被告辯陳僅偽填告訴人卯○○及辰○○○與環華 公司簽訂之融資融券契約書云云,顯係卸責之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查豐銀公司開戶文書(如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號卷第一百二十頁所示)上 記載事項檢驗本人欄,蓋有「證券戶本人親簽見證人」之文字,由被告巳○○簽 具其姓名於上,客觀上自足使人認其確有檢驗客戶本人親自簽名之事實,亦經被 告坦言非虛(詳見本院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訊問筆錄),而被告平日在豐銀公司負 有為客戶開設帳戶之業務,乃其明知附表一所示卯○○等人並未前往豐銀公司設 立股票普通交易帳戶,竟於上開文書上載明確已檢驗本人親自簽名之不實事項, 登載於開戶文書中之記載事項欄內,自足生損害於豐銀公司對開戶者審核之正確 性。其次卷附之確認函、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融資融券契約書、委託書 、印鑑卡、同意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申請表及信用交易融資融券期限展期申請 書等,係為供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信用交易帳戶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所須,自屬 私文書之性質,被告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卯○○等人上開文書上之署名及印文 ,以完成在豐銀公司光華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富邦公司及環華公 司之各種開戶事宜,致上開公司對開戶事項之管制益形困難,易生催收對象無從 究明之虞,自足生損害於上開公司,並使卯○○等人受有貸款債務追償之危險, 及生證券交易主管機關難以管制集中市場股票交易機制之流弊等損害。三、故核被告巳○○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之不實文書罪,被告偽造及盜用印章、印文之低 度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惟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進而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罪。被告與丙○○、辛○○及豐銀公司內不 詳人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 情且不詳姓名之刻印業者,偽刻告訴人卯○○等人之印章,其此部分所為,應屬 間接正犯。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其業務上開戶 文書之記載事項欄,為不實登載之行為,既係為達成虛偽開戶之目的,故其此部 分犯行,與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於其犯罪事實尚未經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向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而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尚有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及被告行使偽造附表一所示委 託書、印鑑卡以開立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卯○○等人於第一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之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惟此部分事實,經核與前揭起訴論罪事 實部分,具有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自應就此部分具有同一 案件關係之事實併予審究,應予併明。爰審酌被告身為證券從業人員,本應思索 以正當方式提昇自己之專業能力,博取客戶信賴,以增加自己業績,乃竟利用其 職務之便,以上開違法方式,為虛偽開戶之行為,紊亂集中市場之股票交易秩序 ,助長他人以非法方法牟取私利,影響投資環境,且考諸被告上開行為,造成告 訴人等受有鉅額債務求償之虞,業據告訴人等及證人即環華公司人員蔡蕙好、楊
雪麗等人證陳在卷(詳見本院卷一第一百四十九頁)足證其犯行之危害甚鉅;雖 其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品行尚佳,因受 實際負責人指示,未於深思熟慮下,始為前揭犯行,及於事件爆發後,主動提出 部分股票供債權人富邦公司抵償上開融資數額,業據證人寅○○於本院審理中結 證屬實(詳見本院卷第四百九十一頁),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惟處罰仍不宜輕 ,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藉資懲儆。末查,各如附表一、二所示數量之印文及 署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為沒收之諭知。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巳○○為豐銀公司之營業員,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 理規則所規定之業務員,其明知證券商之業務員不得有「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 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竟於八十七年九月八日,配合丙○○、辛○○ 之喊盤,以丁○○、庚○○○、宇○○、甲○○、地○○、宙○○、C○○○、 戊○○、癸○○、未○○、卯○○、玄○○、辰○○○、午○○、子○○○、林 玉婧、壬○○、涂光燦、涂秋鵑、涂秋梅、黃○○○、己○○、乙○○等人頭戶 名義,在豐銀公司光華分公司下單融資買進台芳公司及普大公司股票各一百八十 張,另在豐銀公司以天○○、戌○○、亥○○○、酉○○等四名人頭戶,下單融 資買進台芳公司及普大公司股票各一百八十張;另並提供午○○、未○○、卯○ ○、辰○○○等人頭戶,在勝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現更名為工銀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工銀公司)所開設之帳戶,供丙○○、辛○○融資買賣台 芳公司及普大公司股票,因而認為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 七條第三款之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之命令罪嫌,固非 無見。惟查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所為禁止、 停止或限制之命令規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經立法院刪除,公訴人未及適 用,然被告於前開行為後,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之規定,固本應為免訴之判決, 惟公訴人既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間,具有牽連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附此敘明。五、公訴人雖認被告巳○○尚有偽造己○○、乙○○與環華公司間融資融券契約書之 罪嫌,惟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偽造渠二人融資融券契約書之犯行,雖告訴人乙 ○○及己○○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稱:伊等並未授權被告在五福分公司開立一般交 易帳戶,只有交付身分證及印章給D○○開立一般交易帳戶等語,固足證渠二人 並未簽訂卷附環華公司融資融券契約書之情,然是否即可反推係由被告所為,則 尚嫌速斷。再細觀卷附告訴人己○○、乙○○與環華公司簽訂之融資融券契約書 上所載之通訊地址,為高雄市鹽埕區○○○路八十三號三樓,與被告慣用之模式 相同,然渠等簽訂之日期則分別為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及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詳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號偵查卷第一百十四頁、第一百十七頁),與 前述附表二所示之融資融券契約書其簽約日期均為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即被告所 虛偽簽訂證券信用交易帳戶之設立時間,均係為定時供同一特定用途之目的有別 ,況開戶作業,應非被告一人即可獨力完成,已如前述,在查無積極證據之情形 下,尚難認告訴人乙○○及己○○有被冒名開立股票融資交易帳戶之事實,遽予 推論係被告巳○○所為。再被告固自陳尚有於勝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 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工銀公司)偽造告訴人卯○○、辰○○○、未○○
、午○○股票普通交易帳戶及證券信用交易帳戶云云,惟查被告與告訴人卯○○ 等四人具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關係,則其是否為承擔告訴人卯○○等因融資買 賣股票之差額,故為有利於告訴人卯○○等人之陳述,客觀上已非無可疑之處, 徵諸告訴人未○○及午○○於本院審理中一致陳稱:卷(二)內第五百二十九頁 至第五百六十三項之融資融券契約書、契券展期申請書、同意書、開立信用帳戶 申請書、客戶自填徵信資料、免交割轉撥同意書、聲明書等資料,係親自簽名的 等語(詳見本院卷第五百七十八頁),及告訴人卯○○、辰○○○二人證券交易 帳戶之開戶日期分別為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與前述論罪事實之開戶時間已 有差異(詳見本院卷二第五百二十九頁至第五百六十三頁),至於證券信用交易 帳戶之開戶日期雖為八十七年九月八日開戶,與附表二所示之開戶日期均屬一致 ,然被告巳○○既於當時任職於豐銀光華分公司,在開戶程序須查驗開戶者身分 證件之情形下,衡情被告尚難至非其任職之工銀公司為虛偽開立告訴人卯○○及 辰○○○證券普通交易帳戶及信用交易帳戶之可能,故此部分被告自白之語,尚 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係被告所為。綜上告訴人己○○、乙○○、卯○○、辰○ ○○、未○○、午○○上開帳戶,乏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所偽造,惟此部分事實 ,既與前開論罪科刑之事實間,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亦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月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及地點 │ 偽造之文書名稱 │偽造署名及│盜用印文及│
│ │ │ │數量 │數量 │
├──┼────────┼───────────┼─────┼─────┤
│ │八十七年八月初許│ │ │ │
│ │,在高雄市光華一│確認函、認購(售)權證│卯○○署名│卯○○印文│
│ 一 │路二○六號三樓豐│風險預告書、融資融券契│共四枚。 │共五枚。 │
│ │銀公司光華分公司│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確認函、認購(售)權證│ │ │
│ │ │風險預告書、融資融券契│ │ │
│ 二 │同右時地 │約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庚○○○署│庚○○○印│
│ │ │帳戶申請表、委託書、印│名共七枚。│文共八枚。│
│ │ │鑑卡。 │ │ │
├──┼────────┼───────────┼─────┼─────┤
│ │ │確認函、認購(售)權證│ │ │
│ 三 │同右時地 │風險預告書、融資融券契│丁○○署名│丁○○印文│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共七枚。 │共七枚。 │
│ │ │同意書。 │ │ │
├──┼────────┼───────────┼─────┼─────┤
│ │ │確認函、認購(售)權證│壬○○署名│壬○○印文│
│ 四 │同右時地 │風險預告書、融資融券契│共六枚。 │共七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確認函、認購(售)權證│林玉婧署名│林玉婧印文│
│ 五 │同右時地 │風險預告書、融資融券契│共六枚。 │共十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確認函、認購(售)權證│黃○○○署│黃○○○印│
│ 六 │同右時地 │風險預告書、融資融券契│名共五枚。│文共六枚。│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確認函、認購(售)權證│ │ │
│ │ │風險預告書、開立證券信│癸○○署名│癸○○印文│
│ 七 │同右時地 │用交易帳戶申請書、融資│共六枚。 │共八枚。 │
│ │ │融券契約書、委託書、印│ │ │
│ │ │鑑卡。 │ │ │
├──┼────────┼───────────┼─────┼─────┤
│ │ │確認函、認購(售)權證│涂秋梅署名│涂秋梅印文│
│ 八 │同右時地 │風險預告書、融資融券契│共五枚。 │共六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確認函、認購(售)權證│涂激署名共│涂激印文共│
│ 九 │同右時地 │風險預告書、融資融券契│五枚。 │六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涂光燦署名│涂光燦印文│
│ 十 │同右時地 │書、確認函、融資融券契│共六枚。 │共七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王麗雲署名│王麗雲印文│
│十一│同右時地 │書、確認函、融資融券契│共五枚。 │共八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辰○○○署│辰○○○印│
│十二│同右時地 │書、確認函、開立證券信│名共四枚。│文共六枚。│
│ │ │用交易帳戶申請表、委託│ │ │
│ │ │書、印鑑卡。 │ │ │
├──┼────────┼───────────┼─────┼─────┤
│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未○○署名│未○○印文│
│十三│同右時地 │書、確認函、開立證券信│共五枚。 │共七枚。 │
│ │ │用交易帳戶申請表、委託│ │ │
│ │ │書、印鑑卡。 │ │ │
├──┼────────┼───────────┼─────┼─────┤
│ │ │確認函、認購(售)權證│甲○○署名│甲○○印文│
│十四│同右時地 │風險預告書、融資融券契│共五枚。 │共六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宇○○署名│宇○○印文│
│十五│同右時地 │書、確認函、融資融券契│共六枚。 │共七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涂秋鵑署名│涂秋鵑印文│
│十六│同右時地 │書、確認函、融資融券契│共五枚。 │共六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玄○○署名│玄○○印文│
│十七│同右時地 │書、確認函、融資融券契│共五枚。 │共六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戊○○署名│戊○○印文│
│十八│同右時地 │書、確認函、融資融券契│共七枚。 │共十二枚。│
│ │ │約書、融資融券契約書、│ │ │
│ │ │委託書、印鑑卡。 │ │ │
├──┼────────┼───────────┼─────┼─────┤
│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C○○○署│C○○○印│
│十九│同右時地 │書、確認函、融資融券契│名共五枚。│文共六枚。│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確認函、認購(售)權證│午○○署名│午○○印文│
│二十│同右時地 │風險預告書、融資融券契│共六枚。 │共八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地○○署名│地○○印文│
│二一│同右時地 │書、確認函、融資融券契│共六枚。 │共九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宙○○署名│宙○○印文│
│二二│同右時地 │書、確認函、融資融券契│共六枚。 │共八枚。 │
│ │ │約書、委託書、印鑑卡。│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時間及地點 │ 偽造之文書名稱 │偽造署名及│盜用印文及│
│ │ │ │數量 │數量 │
├──┼────────┼───────────┼─────┼─────┤
│ │八十七年八月初許│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 │ │
│ 一 │,在高雄市五福四│請表、融資融券契約書、│丁○○署名│丁○○印文│
│ │路八十三號三樓 │信用交易融資融券展期申│共三枚。 │共五枚。 │
│ │ │請書。 │ │ │
├──┼────────┼───────────┼─────┼─────┤
│ 二 │同右時地 │同 右 │庚○○○署│庚○○○印│
│ │ │ │名共三枚。│文共五枚。│
├──┼────────┼───────────┼─────┼─────┤
│ 三 │同右時地 │同 右 │宇○○署名│宇○○印文│
│ │ │ │共三枚。 │共六枚。 │
├──┼────────┼───────────┼─────┼─────┤
│ 四 │同右時地 │同 右 │甲○○署名│甲○○印文│
│ │ │ │共三枚。 │共五枚。 │
├──┼────────┼───────────┼─────┼─────┤
│ 五 │同右時地 │同 右 │地○○署名│地○○印文│
│ │ │ │共三枚。 │共五枚。 │
├──┼────────┼───────────┼─────┼─────┤
│ 六 │同右時地 │同 右 │宙○○署名│宙○○印文│
│ │ │ │共三枚。 │共五枚。 │
├──┼────────┼───────────┼─────┼─────┤
│ 七 │同右時地 │同 右 │C○○○署│C○○○印│
│ │ │ │名共三枚。│文共五枚。│
├──┼────────┼───────────┼─────┼─────┤
│ 八 │同右時地 │同 右 │戊○○署名│戊○○印文│
│ │ │ │共二枚。 │五枚。 │
├──┼────────┼───────────┼─────┼─────┤
│ 九 │同右時地 │同 右 │未○○署名│未○○印文│
│ │ │ │共三枚。 │共七枚。 │
├──┼────────┼───────────┼─────┼─────┤
│ 十 │同右時地 │同 右 │卯○○署名│卯○○印文│
│ │ │ │共三枚 │共八枚。 │
├──┼────────┼───────────┼─────┼─────┤
│十一│同右時地 │同 右 │玄○○署名│玄○○印文│
│ │ │ │共三枚。 │共五枚。 │
├──┼────────┼───────────┼─────┼─────┤
│十二│同右時地 │同右 │辰○○○署│辰○○○印│
│ │ │ │名共三枚。│文共七枚。│
├──┼────────┼───────────┼─────┼─────┤
│十三│同右時地 │同 右 │午○○署名│午○○印文│
│ │ │ │共三枚。 │共七枚。 │
├──┼────────┼───────────┼─────┼─────┤
│十四│同右時地 │同 右 │子○○○署│子○○○印│
│ │ │ │名共三枚。│文共五枚。│
├──┼────────┼───────────┼─────┼─────┤
│十五│同右時地 │同 右 │林玉婧署名│林玉婧印文│
│ │ │ │共三枚。 │共五枚。 │
├──┼────────┼───────────┼─────┼─────┤
│十六│同右時地 │同 右 │壬○○署名│壬○○印文│
│ │ │ │共三枚。 │共五枚。 │
├──┼────────┼───────────┼─────┼─────┤
│十七│同右時地 │同 右 │涂光燦署名│涂光燦印文│
│ │ │ │共三枚。 │共五枚。 │
├──┼────────┼───────────┼─────┼─────┤
│十八│同右時地 │同 右 │涂秋鵑署名│涂秋鵑印文│
│ │ │ │共三枚。 │共五枚。 │
├──┼────────┼───────────┼─────┼─────┤
│十九│同右時地 │同 右 │涂秋梅署名│涂秋梅印文│
│ │ │ │共三枚。 │共五枚。 │
├──┼────────┼───────────┼─────┼─────┤
│二十│同右時地 │同 右 │黃○○○署│黃○○○印│
│ │ │ │名共三枚。│文共七枚。│
├──┼────────┼───────────┼─────┼─────┤
│二一│同右時地 │同 右 │癸○○署名│癸○○印文│
│ │ │ │共三枚。 │共六枚。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