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9288號
KSDV,99,司促,59288,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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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92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羅淑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叁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個月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柒仟
  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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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