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925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債 務 人 陳昭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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