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9218號
KSDV,99,司促,59218,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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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921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債 務 人 張華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
  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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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