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9211號
KSDV,99,司促,59211,20101222,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9211號
債 權 人 賴水雄
債 務 人 陳先智
債 務 人 陳弘
一、債務人陳先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對陳先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
  弘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