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號 自 訴 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李家鳳 律師 壬○○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錫耀 周中臣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王家鈺 被 告 戊○○ 被 告 丁○○住高雄市三民區○○○路四二二號 身分證 被 告 庚○○ 男四十 住高雄 身分證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錫耀 律師 周中臣 律師 被 告 癸○○ 女二十 住高雄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 律師 陳妙泉 律師 被 告 辛○○ 男二十 住高雄 身分證 被 告 丙○○好女五十 住高雄 身分證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錫耀 律師 周中臣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葛羽洪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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