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訴易字,91年度,17號
KSHV,91,訴易,17,200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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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易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
送,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准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一日起,擔任其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收取保 險費、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及貸款利息之收取 、縮小保額解約金之轉交等業務,竟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一 月十五日止,利用職務之便,將收取如附表所示訴外人林素香等保戶之續期保險 費(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一)、保單貸款利息(附表編號二十二至三十二)等費用 及原告交其轉交保戶黃宗明之縮小保額解約金(附表編號三十三)等款項分別侵 占入己,合計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二十四元,又冒用保戶胡 玉霞名義向原告辦理保單貸款及保單紅利,使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八十八年十 月二十八日、十一月三日、十二月八日及十二月十六日,撥款至胡玉霞帳戶,合 計四十二萬八千四百六十六元,由被告偽造取款條提領四十二萬八千元花用,原 告所受損害總計為六十五萬五千零九十元,爰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於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時 提出之保戶聲明書、保戶續期保費送金單、取款條、壽險紅利申請書、印章聲明 書、壽險紅利給付收據等為證,且為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所供承不諱,刑事部 分法院已判處被告偽造文書等罪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 字第五四號被告偽造文書等之刑事卷全部審認無訛,是原告主張因被告侵權行為 而受有損害六十五萬五千零九十元等情,自堪信為真實。五、被告於任職期間侵占、詐騙原告六十五萬五千零九十元,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FO
附表
┌──┬───┬──────────┬─────┬───────┐
│編號│保 戶│保 單 號 碼│日 期│侵占 金額│
│ │姓 名│ │ │(新台幣) │
├──┼───┼──────────┼─────┼───────┤
│一 │林素香│0000000000│⒒ │一八四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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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林素香│0000000000│⒒ │七八八○元 │
├──┼───┼──────────┼─────┼───────┤
│三 │楊科章│0000000000│⒓⒕ │一四三五六元 │
├──┼───┼──────────┼─────┼───────┤
│四 │鄒金葉│0000000000│⒒ │一四三五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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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黃坤道│0000000000│⒒ │一三二七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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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陳瑞興│0000000000│⒓ │二一一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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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陳白陽│0000000000│⒑ │七二四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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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陳楊寶│0000000000│⒓⒊ │五六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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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陳國珍│0000000000│⒓⒍ │二0九一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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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胡玉霞│0000000000│⒓⒉ │二二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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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胡玉霞│0000000000│⒓⒉ │三六四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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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胡玉霞│0000000000│⒓⒉ │二一七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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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胡玉霞│0000000000│⒓⒉ │三六九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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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胡玉霞│0000000000│⒓⒉ │二六六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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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胡玉霞│0000000000│⒓⒉ │三八一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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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莊士勳│0000000000│⒈⒖ │四四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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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蕭素秋│0000000000│⒒⒛ │一三九九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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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蕭素秋│0000000000│⒒⒛ │一八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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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蕭素秋│0000000000│⒒⒛ │一八五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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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蕭素秋│0000000000│⒒⒛ │一八三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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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蕭素秋│0000000000│⒒⒛ │一六九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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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李紹宗│0000000000│⒑⒖ │五五八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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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藍麗玲│0000000000│⒏⒗ │一四八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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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黃榮源│0000000000│⒏⒗ │七一一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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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鄭秀琴│0000000000│⒎⒛ │一四二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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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張興和│0000000000│⒐⒎ │二六五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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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七│藍桂梅│0000000000│⒓⒛ │七四八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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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八│黃經中│0000000000│⒒ │九八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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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九│黃昭龍│0000000000│⒍ │二五五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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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林俊義│0000000000│⒌⒒ │二0九八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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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一│黃孟霞│0000000000│⒏⒛ │九四三元 │
├──┼───┼──────────┼─────┼───────┤
│卅二│蔡黃連│0000000000│⒏⒛ │五二五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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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三│黃宗明│0000000000│⒓ │一七二五四元 │
├──┴───┴──────────┴─────┴───────┤
│總 金 額 二二六六二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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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