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8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莊智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智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1月27
日止累計24,375元正未給付,其中11,865元為消費款
;8,910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莊智聰於92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92年10月30日起至96年10月30日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62 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
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
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
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
年11月27日止累計43 ,430 元正未給付,其中26,209
元為本金;14,500元為利息;2,721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882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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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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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莊智聰 │99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865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莊智聰 │99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62%│
│ │26209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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