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7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東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貳佰柒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李東程於91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自91年12月27日起至95年12月27日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
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
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
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
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7日止累計96
,863元正未給付,其中64,621元為本金;32,24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李東程於92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92年7月29日起至96年7月29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
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
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
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
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7日止累計111,40
7元正未給付,其中67,387元為本金;43,060元為利息;96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58776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東程 │99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64621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李東程 │99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67387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