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207號
TPDA,105,簡,207,2017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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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07號
原   告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Rob van der Woude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景嘉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0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本案判決理由認定訴願程序具有訴願委員未迴避之瑕疵,基 於當事人之程序利益,應由原受理訴願機關重行為適法之審 議。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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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