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65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李素貞
債 務 人 范錦華
債 務 人 李彩蓮
一、債務人李素貞、范錦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
零捌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李彩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素貞及范錦華及李彩蓮於民國84年3 月25日
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222 萬元,並於民國84
年3 月25 日 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有利息
之約定,按年息3.06%計算,以每個月一期,分240
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
,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9年6 月25日止,共
尚積欠本金920,889 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
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865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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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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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李素貞,李│自民國99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53840│彩蓮,范錦│月25日起 │ │一三七 │
│ │元 │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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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李素貞,李│自民國99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367049│彩蓮,范錦│月25日起 │ │零六 │
│ │元 │華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李素貞,李│自民國99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3840│彩蓮,范錦│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李素貞,李│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7049│彩蓮,范錦│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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