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650號
KSDV,99,司促,58650,201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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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65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李素貞
債 務 人 范錦華
債 務 人 李彩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零捌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素貞范錦華李彩蓮於民國84年3 月25日
     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222 萬元,並於民國84
     年3 月25 日 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有利息
     之約定,按年息3.06%計算,以每個月一期,分240
     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
     ,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9年6 月25日止,共
     尚積欠本金920,889 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
     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8650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素貞,李│自民國99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53840│彩蓮,范錦│月25日起  │      │一三七    │
│  │元  │華    │      │      │       │
├──┼───┼─────┼──────┼──────┼───────┤
│ 2 │新臺幣│李素貞,李│自民國99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367049│彩蓮,范錦│月25日起  │      │零六     │
│  │元  │華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李素貞,李│自民國99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3840│彩蓮,范錦│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李素貞,李│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7049│彩蓮,范錦│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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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